Austal2000 发表于 2016-5-2 16:24

浙江省印发生活垃圾焚烧、燃煤发电等15个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对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生猪养殖、热电联产、染料、啤酒、涤纶、氨纶、制革、黄酒酿造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2.浙江省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3.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4.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5.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6.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7.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8.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9.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0.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1.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2.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3.浙江省氨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4.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5.浙江省黄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3日
附件1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3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32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一)《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十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十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十四)《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
(十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
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入库坡道应封闭,垃圾卸料平台和垃圾库须确保处于负压状态,并设置负压在线监控系统。对垃圾贮存坑和事故收集池采取防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措施。
焚烧设计参数应满足垃圾无害化停留时间(2秒以上)、焚烧温度和湍流度要求。对温度、停留时间、湍流度、含氧量、活性炭加料、袋式除尘器等进行工艺连锁,DCS自动控制。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垃圾接收过程中,避免垃圾或污水影响环境,避免臭气扩散影响空气质量。垃圾车冲洗水必须全部收集排入污水收集井中,不得外排。
垃圾焚烧工程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垃圾渗滤液必须单独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并尽量实行厂内回用。
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和垃圾渗滤液输送管路必须采用架空管路或明沟套明管。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出于负压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过风机进风管进入焚烧炉中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14554要求后排放。在非正常工况下,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应优先考虑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以抑制氮氧化物产生。脱硝若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应设置配有计量模块、分配模块和监测模块,并预留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安装位置。采用喷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属及二噁英时应采用称重式等可靠的活性炭在线计量装置,并设置活性炭喷射备用装置。除尘器宜设置若干独立的过滤仓室,采用在线清灰方式,应有滤料损坏监测手段。
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及排放烟气的在线监测装置,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屏在厂界外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应便于公众在厂界外观测。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等运行工况参数及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及达标情况。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焚烧飞灰和更换的滤袋属于危险废物,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信息记录存档、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其它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置。
五、总量控制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重金属,还应重点关注二噁英等。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指标单位准入值
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850
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s≥2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3
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mg/Nm3≥50
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m/min≤0.8
烟气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
附件2
浙江省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燃煤发电项目的有序合理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总量控制、节能减排、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四)《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八)《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九)《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十)《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112号);
(十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三)《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十六)《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376号)。
二、选址原则及总体布局
(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区域集中供热规划。
(二)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重点控制区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其它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
(三)应急灰场选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鼓励采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燃煤,加强入炉煤计量和检质,鼓励采购使用5000大卡及以上高热值煤炭。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节水技术,采用成熟的节水新工艺、新系统和新设备。新建燃煤机组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鼓励先进节能技术和系统优化运行方案,降低发供电煤耗。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采用烟气治理组合协同控制汞技术。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376号)要求,新建火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组排放限值。
加强对扬尘的控制,应采用封闭煤场,鼓励采用全密闭式煤仓。
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各类废水的有效处置,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原则上要求项目工业废水零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提高粉煤灰和脱硫副产物的综合利用率;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从设备选型、建筑布置及治理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完善噪声监测体系。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
燃煤发电产业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尚需关注烟(粉)尘、Hg及煤炭总量平衡。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燃煤发电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表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准入指标
类别指标内容单位要求
综合利用指标粉煤灰综合利用率%90
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率%90
废水回收利用率%90
污染物排放指标单位发电量烟尘排放量g/kwh0.06
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量g/kwh0.15
单位发电量氮氧化物排放量g/kwh0.22
单位发电量废水排放量kg/kwh0.15
污染物排放浓度(氧量6%)烟尘排放浓度mg/m35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35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50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直接以煤炭为燃料的燃煤发电企业(包括300MW及以上燃煤热电)。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
附件
3.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4.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5.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6.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7.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8.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9.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0.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1.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2.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3.浙江省氨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4.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5.浙江省黄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附件3-15全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来源:浙江省厅)

相关链接:

[*]环保部否决伊犁新天煤制气和潞安煤制油2项目环评
[*]浙能伊犁新天煤制气项目未批先建已完工80%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不再新增煤制气项目
[*]煤化工项目环评到底有多难?苏新煤制气8年未过环保关
[*]


白日依山尽 发表于 2016-5-3 19:33

浙江同行有新东西要学习了!

加盐的咖啡 发表于 2016-5-3 22:56

浙江省,与时俱进!:victory:

杨海亮 发表于 2016-5-4 08:54

时代先锋呀!

coupicary 发表于 2016-5-4 13:20

生活垃圾焚烧准入内容除了活性炭和布袋除尘以外,都是很基本的要求。看不出地方特色或新意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印发生活垃圾焚烧、燃煤发电等15个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