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华南皮草有限公司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公示 一、场地概况 本次项目场地调查范围主要为枣强县华南皮草有限公司原址场地,占地总面积6416.95 平方米。场地所在区域早期为荒地,至1986年,枣强县恒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此建厂,主要通过束绞、挤塑等生产工艺生产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为了顺应企业发展,2013年在市场不景气的条件下电线厂停产,原企业改建为枣强县华南皮草有限公司,主要通过鞣制、硝染等工序以熟皮为原材料生产毛皮制品与半成品,2015年企业停产场地闲置,2017~2018年期间场地内部分原有构筑物拆除。目前阶段,场地内南侧维修车间、食堂、宿舍以及部分仓库等尚未拆除,北侧区域大部分为空地。调查场地所在区域属于衡水市枣强县范围,本次调查场地未来规划用地方式为居住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现场采样和检测 本次调查目的在于确定场地内疑似污染区域可能存在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物浓度,是否存在超标现象。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在每个疑似污染区域布设土壤采样点,重点考虑电线电缆公司与华南皮草公司生产阶段主要生产车间,以及污水处理区等疑似污染区域,同时对办公区、仓库等辅助生产区进行关注,除此之外,对于现场已清挖基坑及周边堆土适当进行布点取样,查明基坑及清挖堆土是否存在污染。 调查场地内部共布设11个土壤疑似污染取样点位,已开挖基坑侧壁布设4个取样点位,堆土共布设8个取样点。其中,疑似污染取样点位满足40 m×40 m的密度要求,扰动土取样密度<500 m3/个。由于本场地现场取样工作进行阶段,场地内清挖基坑底部已进行钢筋混凝土硬化,无现场取样工作条件,侧壁点位第三层样品取样,尽量在坑底边界区裸露土壤区域进行取样,满足侧壁取样条件的同时,尽量可以反映坑底土壤污染情况。 本项目调查采样工作及样品检测分析全部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或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分析检测根据我单位制定的采样方案要求进行。 三、检测结果分析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初步调查阶段在厂区范围内布设15个土壤采样点(11个钻孔,4个侧壁取样点),采集46个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六价铬、VOC、SVOC、少量石油烃以及多氯联苯检测。检测送检单位为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后得出如下结论: (1)重金属 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共检测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7项重金属。其中,仅铬(六价)全部未检出,其余6项有检出,但均未出现超标现象。 (2)有机类污染物 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共检测有机类污染物38种,主要为GB 36600-2018中规定的27种VOC与与11种SVOC基本项目。以上指标在所有样品中均为未检出。 (3)总石油烃 本次初步调查阶段在场地内部分区域监测石油烃,其中维修车间/配电室区域存在石油烃轻微检出现象,但均未超标。 (4)多氯联苯 初步调查阶段维修车间/配电室区域设置一个取样点位,进行多氯联苯监测,监测结果均为未检出,说明配电室区域存在多氯联苯健康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四、场地调查结论 经过本次场地初步调查,可以确定调查场地土壤中不存在重金属(镉、六价铬、铜、镍、铅、汞、砷)、VOC(27项基本项目)、SVOC(11项基本项目)、总石油烃、多氯联苯等因子超标现象。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导则规定,本场地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经过初步调查可以确定场地不属于污染地块,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环保部HJ25.1-2014),场地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无需再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场地调查工作至该阶段可以结束。 委托单位:枣强县华南皮草有限公司 联系人: 白太景 联系方式:13253200351 邮箱:1553512373@qq.com 评估单位:河北森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311-6656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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