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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双苯厂事故引起爆炸失火事件”(以下简称“事件”)时间已经过去了。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采取了果断应急措施,有效地缩短了“事件”影响面和影响时间。
这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应从这起“事件”中汲取那些教训?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防止再发生此类“事件”?根据一系列的有关报导就该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分析和建议。
一、“吉林双苯厂的爆炸和着火”的原因是:
由于生产操作人员关闭阀门的操作失误,导致反应釜内物料的过热而造成反应釜的爆炸,此后又连续引起了继发性的爆炸和着火;
二、造成松花江和黑龙江水体污染的原因是:
由于没有拦截和收集泄漏物料和消防灭火排水的措施和构筑物,至使5000m3的消防灭火排水(其中含有100t硝基苯)流入了松花江;由于采取了让上游水库加大泄水量用于稀释江水中硝基苯浓度的不当措施,又导致失去了就近拦截被污染的江水的有利时机。致使约80km长的被硝基苯污染的江水顺松花江而下,又汇入到黑龙江,在一段时间内给两江沿岸的群众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也引起了邻国俄罗斯及国际上的关注。该水体被污染有可能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给两江的水生生物安全生存带来很大的威胁。
简单的说这次“事件”是由操作失误事故,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于事件发生初期的应急措施不及时和不妥当又转发成重大的地面水体污染事故。
三、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
1、对处于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主要河流、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处在淮河、黄河、海河、长江水系干流上的省、国控断面上游生产以及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仓储单位;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进行一次安全和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是:所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理化性质、毒理性质;生产场所所用的数量,储存区所储存的数量;易引发事故的因素、地点;生产、使用、储存中的已制定的安全措施以及应急防范措施的可靠性;
2、在项目设计的总图布置和建设中一定要注意满足生产装置与物料中间储罐、全厂综合储罐区的符合安全规定的距离要求(由于各种原因,在一部分企业中已经存在安全距离严重不足的现象);
3、在生产区和企业的总排水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仪器,并和企业总控制室以及政府设定的管理部门进行联网,进行监控管理;
4、各生产企业、经营、仓储单位,要在本单位内修筑拦截水沟和事故排水收集池。对于事故泄漏,消防灭火水进行拦截和收集,事后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5、对于地处环境敏感水域而且易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单位,除企业在本单位内设置一级拦截和收集设施外,建议当地政府在企业外设置二级拦截和收集设施,这样可以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时排出的有害废水得到拦截,避免对重要水体造成污染危险,也有利于事故后的回收处理;
6、在发生着火或爆炸事故时,首先采取将剩余物料向安全的地方进行安全转移,其次对于已经着火燃烧的有害的物质应在安全控制的前提下,让其燃烧完全,尽量减少灭火用水,减轻后处理的压力;
7、企业应在生产设备、物料管线、阀门、开关等处进行挂牌,标明物料名称、开启和关闭的有关说明。必须制定操作行动的复核制度,明确符核的具体人员和复核要求,避免和杜绝发生错误操作事故(相当一部分企业为了企业的保密,生产规程不上墙,生产设备不标注,带来误操作隐患);
8、各级环保管理部们一定要有应对和处理发生较大和重大的非正常事故的敏感性,在得到通知和得知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安排人员和监测队伍到达出事现场开展监测和监控,协助救援指挥部组织受污染影响范围内的人群向安全的地方转移,组织开展对泄漏出厂外的物料或者含有物料的污染废水进行拦截,避免让其流入重要水体;
9、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在接到涉及到环境突发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立即上报上级管理部门,不得延报和瞒报。
(转自《JLC环境技术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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