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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声导则评价等级划分是否有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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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inray 于 2010-4-15 11:42 编辑

因为之前很忙,现在才来得及仔细学习。如果有重复发问还请见谅。

5.2.2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 规定的 0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
保护区等敏感目标,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 5dB(A)以上(不
含 5dB(A)),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
5.2.3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 规定的 1 类、2 类地区,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
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 3dB(A)~5dB(A)(含 5dB(A)),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
较多时,按二级评价。
5.2.4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 规定的 3 类、4 类地区,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
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 3dB(A)以下(不含 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
按三级评价。
5.2.5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
级评价。


我的疑问在于这个“或”字,或就是或然,表示后面的条件与前面是平等的。然而从逻辑上看,除了1、2类区就是3、4类(0类较少不考虑的话),再加上5.2.5所说的符合多条件从严处理,只有5个声功能区划分才是有意义的,“或”字后面的条件是无意义的。即使你同时是“位于1、2类+增值在3dB(A)以下且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也只能按二级评价执行。
但是从制定者的角度出发,这个“或”字明显是为了使某些噪声排放大的项目升级从严,或者使排放小的项目降级从简,这里面是逻辑出错还是描述有问题?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误,望高手赐教。
发表于 2010-4-15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位于1、2类+增值达 5dB(A)以上(不含 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都是一级评价啊,从严了的
发表于 2010-4-1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你仔细想想
我看你的问题没有看出你的疑问在什么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些补充都是为了下一级从严考虑,5.2.4的内容是否仅需要“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 规定的 3 类、4 类地区”这部分便足够?

因为无论怎么看,只要不是3、4类区,0、1、2类区域跑不掉了,从严也就是一级二级评价跑不掉,后面这句“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 3dB(A)以下(不含 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根本没意义,因为没有四级评价了。但是说例外,也没有空间了,所以就是多余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inray 于 2010-4-15 15:11 编辑

回复 3# 杯水情缘

我的疑问是这样,你们是从一级评价开始看,认为低一级评价的区域划分加上本级的补充条件,应该从严执行本级评价;我是从三级评价开始看,因为没有四级评价了,当时我认为或字后面表述的属于为二级评价降级或者说从简的依据,但是一看到多条件从严就蒙了。或者这样说,三级评价“或”字后面所说的那种情况,是为了补充哪个条件所存在的?
可能我比较受旧导则的定势影响,认为规定应该比较灵活,特殊情况下应该可升可降。表述不清还请见谅。

编辑掉,理解了,我少考虑了个情况 ,谢谢各位。
发表于 2010-4-15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winray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关于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
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城市区域划分了声环境功能区,而乡村一般不划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按标准进行确定,除了康复疗养区、村庄、集镇之外的并没有确定功能区类别,你那个三级评价标准里面的“或”是不是指的就是这个情况。

补充一下,你看导则看的很细啊。
发表于 2010-4-15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新导则急需起草人亲自出面解释,或者脆搞个细则。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杯水情缘

嗯,我觉得就是还有个未划分功能区域,能说通了,虽然觉得注明下比较好。
发表于 2010-4-16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话题很有意义!!
发表于 2010-4-16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得好好研究下!
发表于 2010-4-16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导则评价等级判据中,本身就包括评价范围内容(注意:评价范围是依据评价等级确定的)的表述,个人认为评价等级确定过程中,是一个交互过程,目标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所涉环境敏感目标
这个交互过程,我简单理解为:项目用地所在的声功能区--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或声功能区--核定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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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竹禾 + 24 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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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功能区上划分,比如在3类区,但噪声增量在3~5分贝,应是二级评价,若噪声增量在3分贝以下,应按三级评价;若在2类区,即使噪声增量在3分贝以下,你还是二级评价;这便是从严!
发表于 2010-4-1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没有问题啊,很明白的
发表于 2010-4-16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新导则过于严格了
发表于 2010-4-1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就必须按照其所在等级评价,比如二级评价中的条件
如果大于两个条件,看好是大于,不包括等于的,就得提级评价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我觉得这个不难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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