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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有意思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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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做出的《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个复函说明个体餐馆的工商注册不需要环评审批前置。
  而2009年环境保护部做出的《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于1999年、2008年先后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据此,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该复函对建设项目分类的解释有效,说明餐饮场所工商注册前应该前置环评审批。
  笔者认为,首先环办函[2009]1220号解释有效,国法秘函[2006]403号解释无效。虽然从解释的效力等级看,似乎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效力等级不及国务院法制办。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分类认定这一问题上,环办函[2009]1220号解释应属有权解释,而国法秘函[2006]403号解释则是无权解释。其次,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6]403号虽然对个体餐饮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的解释与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09]1220号相悖,但是这一解释隐含着深一层的含意,那就是:因为个体餐饮不属建设项目,个体餐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不需要环评审批,而其他属于建设项目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是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

发表于 2012-9-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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